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等有关法规条款、有关精神,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院名称: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。
第三条 学院地址: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881号,邮编:130012。
第四条 主管部门:吉林省教育厅。
第五条 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2006年有关文件精神。本着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综合衡量考生德、智、体、美,择优录取。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、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六条 学院设有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,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,招生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发展规模,拟定招生计划,制定学院招生政策,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宜。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。
第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,协调处理学院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。
第三章 录取规则
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《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》精神,遵循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衡量德智体美等综合素质,择优录取。
第九条 我院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。
第十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,确定提档比例,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20%以内。在第一志愿专业生源不足的情况下,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。
第十一条 分专业录取时,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,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,第一志愿无法满足的按第二志愿录取,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志愿录取,依此类推。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,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,将其调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,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不予录取。
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,执行各省、市、自治区招生办规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。同等条件下,优先录取英语、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和政策加分考生。
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专业、招生人数、招生范围,以各省、直辖市、自治区招生办向考生公布为准。
第四章 录取与入学
第十八条 学院录取的考生,经各省、市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,及时向社会公布,由学院发放录取通知书。
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,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。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,取得学籍。复查不合格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对取得学籍的学生,学院将依据《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等进行管理。按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。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。
第五章 奖励与收费
第二十条 学费4800元/(年·生),住宿费800元/(年·生)
第二十一条 学院为优秀学生设奖学金,奖学金分一、二、三等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二 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,以本章程为准;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、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。
第二十三条 学院招生计划、专业介绍等详细情况见学院招生网(http://www.citpc.net)及2006年招生简章。咨询电话:0431-6809999 5516060 5530915,传真电话:0431-5530915。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招生。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批准之日起执行。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。